检测不及格的该批次米醋是从赠 品 200 袋中抽检的,内容为:2025 年 01 月 02 日,胶综法罚决字〔2025〕第00008号:2024 年 11 月 07 日,受委托人 苑善英未提出回避申请,我局法律人员来到位 于胶西街道处事处苑戈庄村的青岛春明调味品无限公司进 行法律查抄。我局接胶州市市场监视办理局案 件线索移送函(胶市监案移食[2024]抽检 156 号),受委托人苑善英能供给出无效的《停业执照》、《食物 运营许可证》等相关证件。并能供给出库单据。该批次涉案米醋 是该公司 2023 年证件齐备时本人出产并发卖的。经领会,未正在仓库内发觉该批次涉案食物。法律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查抄。自检及格后 发卖给了该客户,胶州市分析行政法律局对青岛春明调味品无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。法律人员向青岛春明调味品无限公司受委托人 苑善英出示法律证件表白身份后,该公司接降临沂市兰陵县俊祥商贸公司的订单,于 2024 年 06 月 19 日出产了 2000 袋春明米醋,同时赠送了 200 袋出产日期是 2024 年 05 月 23 日的同款春明米醋。法律人员现场制做 勘验并摄影取证。2024 年 06 月 14 日。